申请执行人江伟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198302013434。被执行人赵春艳,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2********。被执行人黄俊,男,汉族,户籍地址甘肃省环县。被执行人张伟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江伟荣与被执行人赵春艳、黄俊、张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94号民事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春艳、黄俊、张伟新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3450.23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江华
书记员:潘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