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敏,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邓信周,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水华,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
申请人黄敏与被执行人邓信周、陈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汀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信周、陈水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信周、陈水华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48019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艳艳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