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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植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外异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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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异议人陈妙英,香港人。案外异议人张桂玲。两案外异议人共同代理人张运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沈植泉。被执行人何成缤。

申请执行人沈植泉与被执行人何成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第八工业区西五巷1号的自建私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编号:74-0800-A00045)。案外异议人陈妙英、张桂玲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房产属其所有,请求本院停止处分该房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两案外异议人称,虽然涉案房产的原业主是何成缤,但何成缤向两案外异议人各借款150万元,宝安法院分别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535、5536号调解书已经确认。由于何成缤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案外异议人向保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2012)深宝法执字第7753、7754号,后于2012年1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何成缤以上述房产的50%产权抵偿给案外异议人,案外异议人遂申请(2012)深宝法执字第7753、7754号案结案。故上述房产的50%所有权不再是被执行人何成缤的,而属于两案外异议人。请求法院停止在本案中处分案外异议人的房产。案外异议人为证实其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2)深宝法执字第7753、7754号结案通知书;2、执行和解协议书。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起诉被执行人何成缤的案件经过起诉、开庭审理和执行等全部过程,直至2012年6月4日保安法院将涉案房产依法查封并公告,从未有案外人对此房产查封提出过异议。案外异议人起诉何成缤还款300万元时在2012年7月11日才立案,此时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当时房产虽然属于何成缤,但他物权处理,两案外异议人不可能对该房产主张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案外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沈植泉与被执行人何成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查封了由被执行人何成缤申报产权的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第八工业区西五巷1号自建私房(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编号:74-0800-A00045),并在宝安区松岗街道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及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办公室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2012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何成缤在另案执行的(2012)深宝法执字第7753、7754号两案中,分别与陈妙英、张桂玲达成和解协议,将上述房产中的50%产权抵偿给陈妙英,另50%抵偿给张桂玲。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成缤将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第八工业区西五巷1号自建私房抵偿给案外异议人陈妙英、张桂玲时,该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冻结,其擅自处分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处分无效,案外异议人不能据此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因此,案外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停止处分涉案房产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异议人陈妙英、张桂玲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孙志亭审判员:杨继周审判员:李巍

书记员: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