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淑敏,男,汉族。被告陈智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健、荣艳,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邝淑敏诉被告陈智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淑敏的代理人荣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淑敏诉称:被告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1年1月10日期间,分别向张文辉、温围辉、陈伟文、朱国文、邝淑和、何永德、詹嘉盛、严建辉、杨志伟、曾昭稳、蔡宝成、朱达龙、严强辉十三人借款合计220000元,并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2012年l0月10日,原告与上述十三个债权人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分别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受让取得上述合计220000元的债权,并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受让取得了本案债权并通知了被告,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所借的本金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综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每一笔借款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智君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被告向张文辉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3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1月11日,被告向詹嘉盛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2月7日,被告向陈伟文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2月7日,被告向曾昭稳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2月10日,被告向蔡宝成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2月16日,被告向严建辉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3月5日,被告向杨志伟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3月29日,被告向朱国文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3月30日,被告向朱达龙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4月29日,被告向邝淑和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5月5日,被告向何永德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0年12月16日,被告向温国辉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2011年1月10日,被告向严强辉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90天,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以上十三笔借款,出借人和被告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都没有偿还。2012年10月10日,原告和上述十三笔借款的出借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由十三位出借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借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十三位出借人一起向被告发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告知被告债权已转让给原告。现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3)惠城法小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陈智君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同福南路9号龙日花苑#栋#单元#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210.65平方米)其中价值22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同时查封了案外人邝淑和、罗伟英共有的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惠州市新建路81号#栋##号房(证号:C###,建筑面积114.3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二年)。以上事实有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十三位出借人借款共计220000元,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出借人偿还借款,而十三位出借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以上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那么原告依法可以向被告要求偿还受让的十三笔借款220000元及有关利息。被告陈智君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智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淑敏偿还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分别以十三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每一笔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计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6220元,由被告陈智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镜新审判员:石磊代理审判员:潘丽军
书记员:黄盛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