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淑华。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被执行人李东善。
本院执行陈淑华与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青州市美丽达装饰工程配套公司、李东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黄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