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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洪贵与李明明、李望智、刘玉祯、冯金城、青州市麦乐迪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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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洪贵。被执行人:李明明。被执行人:李望智。被执行人:刘玉祯。被执行人:冯金城。被执行人:青州市麦乐迪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望智。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张家庄村。被执行人: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祯。住所地:青州市高柳镇桥里王村。

申请执行人刘洪贵与被执行人李明明、李望智、刘玉祯、冯金城、青州市麦乐迪食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星铝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金良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