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海涛。被执行人王秀梅。被执行人青州绿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法定代表人王秀梅,经理。被执行人赵宗家。被执行人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东京路** 法定代表人赵清来,经理。被执行人赵清来。被执行人韩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涛与王秀梅、青州绿都投资有限公司、赵宗家、山东绿都制药有限公司、赵清来、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扣押被执行人车辆鲁G933**一辆,查封房产兴隆大厦15层1号一处,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清来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