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世永。被执行人:马如山。被执行人:裴功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如山、裴功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如山、裴功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远珍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