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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世永与马如山、裴功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青法执字第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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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世永。被执行人:马如山。被执行人:裴功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如山、裴功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如山、裴功臣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远珍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