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吉誉。被执行人冯在敏。
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做出(2012)青法执第10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在敏银行账户一处。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在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鹏审判员:钟长亮审判员:刘希庆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