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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魏吉誉与冯在敏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2012)青法执字第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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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吉誉。被执行人冯在敏。

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做出(2012)青法执第10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在敏银行账户一处。因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在敏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鹏审判员:钟长亮审判员:刘希庆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