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州北路。法定代表人王雪,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振。被执行人:李永杰。
申请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2012)青法高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金良执行员杨广耀执行员张国民
书记员:赵晓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