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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闫家生等四人诉杨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扣押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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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家生。申请执行人闫成帅。申请执行人房素香。申请执行人杨在恭。被执行人杨海云。

闫家生、闫成帅、房素香、杨在恭诉杨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庙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海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013年3月1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海云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杨海云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长亮

书记员:伦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