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被执行人张菊。被执行人杜志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张菊、杜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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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被执行人张菊。被执行人杜志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张菊、杜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