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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春芳与张菊、杜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青法执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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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被执行人张菊。被执行人杜志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张菊、杜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鲍茂方

书记员:钟景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