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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殷震诉程新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沾民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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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震,男,住沾化县。被告程新岺,男,住沾化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殷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震负担。

审判员:姜辉

书记员:路胜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