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来成,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赵灿罗,汶上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文振,男,198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
原告刘来成诉被告高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灿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文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来成诉称,2008年麦收期间,被告因发生事故,其妻刘玉霞在我处借款10000元未还。2012年被告与刘玉霞离婚,离婚时被告承诺负责归还该借款,但迟迟不还。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高文振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与刘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原告10000元未还。2012年2月28日被告与刘玉霞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该借款由被告归还,归还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前。2013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所提供的(2012)汶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对10000元借款承担偿付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来成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文振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应一并与原告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强国考审判员:邓秋成审判员:高建国
书记员:顾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