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巧玲。被告朱文祥。被告王敬跃(曾用名马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巧玲诉被告朱文祥、王敬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巧玲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朱文祥、王敬跃的工资款5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丁巧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朱文祥、王敬跃的工资款5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贞伟审判员:赵臣臣审判员:周云宝
书记员:孙余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