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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云爱与席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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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云爱,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席贵义,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云爱与被执行人席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磊审判员:王冰心审判员:李兴奎

书记员:张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