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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延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即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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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延庚。被申请执行人董淑香。被申请执行人孙晋斗。被申请执行人青岛董氏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王村镇南王村。法定代表人董淑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董延庚与被申请执行人董淑香、孙晋斗、青岛董氏祥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9)即民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