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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敦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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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敦青。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敦青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云桥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48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