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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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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杰。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杰与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