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志云,教师。被执行人张永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云与被执行人张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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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志云,教师。被执行人张永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云与被执行人张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