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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进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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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进冈。被执行人华永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进冈与被执行人宫玺杰、修相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鲁本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