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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可刚与孙洪星、刘方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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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可刚,被执行人孙洪星。被执行人刘方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可刚与被执行人孙洪星、刘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