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可刚,被执行人孙洪星。被执行人刘方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可刚与被执行人孙洪星、刘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郭可刚,被执行人孙洪星。被执行人刘方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可刚与被执行人孙洪星、刘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