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正芳。申请执行人万军。申请执行人万璐。申请执行人万鑫。申请执行人王淑玉。申请执行人万瑞朋。被执行人张孝青。被执行人张炜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正芳、万军、万璐、万鑫、王淑玉、万瑞朋与被执行人张孝青、张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