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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3

刘彩云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州执异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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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刘彩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彩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彩云于2012年12月22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彩云称,一、本案执行程序中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没有通知异议人协商评估机构;也没有问异议人是否对评估结果有无异议;没有通知异议人拍卖公告的范围和媒体。二、本案被查封的是异议人唯一一套房产,依法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1年8月17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彩云坐落在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搬井村X栋混合结构楼房一处(建筑面积307.74平米)。2011年10月20日,刘彩云及刘明委托代理人王琳在协商专业机构笔录上签字,确认了评估机构。2011年10月25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被查封房屋市场价格为861600元。2012年4月24日,经双方同意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择拍卖机构。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12日、2012年9月28日,本院分别三次在颍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公示拍卖的地点、时间、层次、面积与参考价。本案中被查封、拍卖的房产系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本院认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本院依法处置异议人刘彩云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刘彩云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刘彩云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余继红审判员:秦永新审判员:王怀新

书记员:司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