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定宏,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檀九旺,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弋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檀九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檀九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檀九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檀九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