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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叶定宏与檀九旺民间借贷纠纷划拨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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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定宏,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檀九旺,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弋民一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檀九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檀九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檀九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檀九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叙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