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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锐与丁云飞、当涂县东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阚毓龙民间借贷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5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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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锐,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丁云飞,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当涂县东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阚毓龙,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93号胡锐与丁云飞、当涂县东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阚毓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丁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云飞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丁云飞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荣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