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锐,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丁云飞,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当涂县东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阚毓龙,汉族,男,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民一初字第00493号胡锐与丁云飞、当涂县东芜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阚毓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阚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阚毓龙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阚毓龙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国荣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