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香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六安市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弋民二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芜湖市香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六安市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六安市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双根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