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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清锋与张先福民间借贷纠纷追加当事人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00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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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清锋,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张先福,男,汉族,住南陵县。第三人:李爱玉,女,汉族,住址同张先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锋与被执行人张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李爱玉作为被执行人张先福的妻子,其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爱玉为本案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强审判员:梅玉兰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张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