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史世英,女,汉族,1941年12月18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吴萍,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0046号史世英与吴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萍在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收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吴萍在安徽安兴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央城财富街2号楼105号商铺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9月9日房租,计人民币99877.5元(该房租应交税款由史世英代为垫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