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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戴元来与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繁执字第07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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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元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袁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汤路霞,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权益、附属物及相关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