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树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代理审判员:潘捷
书记员:谢永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