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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树明与被执行人刘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繁执字第005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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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树明,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刘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代理审判员:潘捷

书记员:谢永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