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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锡山与被执行人温馨、施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繁执字第0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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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锡山,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温馨,女,满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施玉泉,男,汉族,住池州市马衙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馨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期间温馨作为原告起诉施玉泉,现生效的(2013)繁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温馨对施玉泉有合法的债权,因施玉泉未在法律文书的履行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后温馨作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施玉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施玉泉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施玉泉存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