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启章,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俞定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俞定保自愿将被本院查封进口小轿车作价抵付债务,并由本院偿付了因购车所欠银行全部购车按揭贷款152926.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揭银行立即解除进口小轿车他项抵押权,释放给购车人安志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文革
书记员:谢永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