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元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袁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汤路霞,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袁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9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袁健、汤路霞、繁昌县建明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袁健在繁昌县建明铸造公司的全部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