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根新,男,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孙克俊,男,住所地: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根新与被执行人孙克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克俊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克俊在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75000.00元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全灿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潘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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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根新,男,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孙克俊,男,住所地: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根新与被执行人孙克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克俊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克俊在芜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75000.00元进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全灿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张建军
书记员:潘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