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小芳,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冯家保,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冯家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家保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家保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冯家保所有的位于新港镇街道及新港新东张村房屋贰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文革审判员:朱玉宝审判员:汪国强
书记员:张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