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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王道财与方世荣、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2014)宁执他字第0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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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道财,男。被告:方世荣,男。被告:徐国庆,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财诉被告方世荣、徐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道财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方世荣、徐国庆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道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方世荣、徐国庆所有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费成兴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人民陪审员:沈宣宁

书记员:黎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