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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随保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0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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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随保宁,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傅学红,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户籍所在地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和根,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随保宁与被执行人傅学红、陈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0)宁民一初字第0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0)宁民一初字第02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文广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