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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麒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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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麒骏,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市东波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日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胡麒骏与被执行人安徽威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省宁国市东波紧固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文广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