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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卢邦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宁执字第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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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邦年,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宁国市津河中学教师,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超,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国市。被执行人:张海潮,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现住宁国市,系被告李超之夫。

申请执行人卢邦年与被执行人李超、张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宁民一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文广

书记员: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