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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3

胡磊与何凡、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保全担保裁定书

(2014)宁执他第000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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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磊,男。被告:何凡,男。被告: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安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保存,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磊诉被告何凡、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何凡、宁国市国诚电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财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磊提供的诉讼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胡磊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费成兴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人民陪审员:沈宣宁

书记员:黎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