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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邢正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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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正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吴喜华,女,系被告邢正树妻子。

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正树、吴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邢正树、吴喜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