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正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吴喜华,女,系被告邢正树妻子。
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正树、吴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邢正树、吴喜华的银行存款48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邢正树、吴喜华的银行存款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