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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孙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0)凤执字第1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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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凤英,女,191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村××队××号。申请执行人陈树芹,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人和××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香,女,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人和××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俊承,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凤阳县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人和××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何燕,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花铺××号。申请执行人何娟,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城镇××路××室。以上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何俊承,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凤阳县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人和××单元××室。被执行人李让林,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光华织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凤阳县××郢村××村民组××号。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让林在凤阳县总铺镇合蚌路北侧的小北山的凤阳县光华织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让林)有60%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让林在凤阳县光华织锦有限公司享有的60%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胡之水代理审判员:葛洪乾

代理书记员: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