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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红才与荣红、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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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红才,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荣红,女,1967年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建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吕红才与荣红、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红才就调解协议确认的荣红、陈建林偿还借款170000元,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红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荣红、陈建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吕红才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