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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克华诉罗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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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克华,男,汉族。被告罗顺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华诉被告罗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克华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王克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均均

书记员:赵佳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