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克华,男,汉族。被告罗顺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克华诉被告罗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克华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王克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均均
书记员:赵佳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