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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世君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宜宾执字第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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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世君。被执行人:杨光华。

唐世君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世君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150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洪审判员:陈启康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徐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