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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晓立与刘家新、陈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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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钱晓立,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执行人刘家新,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已死亡。被执行人陈波,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晓立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2)梨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