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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索文钢与张有财、冯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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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索文钢,男,34岁,汉族,系四平市古城农村信用社职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有财,男,44岁,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丽艳,女,45岁,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索文钢与张有财、冯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有财、冯丽艳于2013年3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索文钢欠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2分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保全费5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收益,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予以扣留,现等待回款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